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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办法》的通知

2026-03-25 浏览次数: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及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优化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依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各类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其内设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技术经理人是指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发挥组织、协调、管理、咨询等作用,从事成果挖掘、培育、评价、推广、交易并提供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北京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实行登记制,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自愿进行登记。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北京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的登记及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科技管理部门将促进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的发展纳入本地区的科技管理工作中,为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及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机构登记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有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人员。

  (四)有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

  (五)业务范围涵盖下列一项或多项:

  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小试、中试、工程化、概念验证、技术标准、测试分析。

  5.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运营、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技术孵化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建设及运营服务。

  7.促进国际技术转移合作,积极开展国际间技术转移活动。

  8.其他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活动。

  第八条 技术转移机构登记的流程。

  (一)技术转移机构登录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确认信息填报及附件上传无误后,系统内提交。

  (二)市场办对技术转移机构登记信息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进入技术转移机构库。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于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以及经审核认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不予通过,并告知申报单位。

  (三)在技术转移机构库的技术转移机构,每年在管理系统中填报技术转移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四)在技术转移机构库的技术转移机构发生与登记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3个月内在管理系统中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技术经理人登记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技术经理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二)具有1年及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经历。

  (三)参与促成1项及以上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

  第十条 技术经理人由所在技术转移机构申请登记,所在技术转移机构未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评价)也可以由具备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专业服务能力的技术经理人直接申请登记,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在登记范围。

  第十一条 技术经理人登记的流程。

  (一)技术转移机构申请登记时,一并提交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人信息;申请人申请登记时,登录管理系统,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确认信息填报及附件上传无误后,系统内提交。

  (二)市场办对申请人登记信息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进入技术经理人人才库。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将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于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以及经审核认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不予通过,并告知申请人。

  (三)在技术经理人人才库的技术经理人,每年在管理系统中填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四)在技术经理人人才库的技术经理人发生与登记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3个月内在管理系统中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规范与促进

  第十二条 技术转移机构库及技术经理人人才库实施动态管理,在库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被清退。

  (一)在申请登记和入库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经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未按规定填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的。

  (三)在从事的技术转移活动过程中,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清退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清退的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经理人,并说明清退理由。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经理人对清退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被清退的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经理人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

  第十三条 推动技术转移领域标准化建设,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标准研究和制定,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及从业人员规范化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培育,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经理人专业培训、交流对接与赋能提升,促进技术转移人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第十五条 对于推动重大项目成果在京转化落地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经理人,符合条件的,将其纳入市区人才支持政策体系予以重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办法》(京科发〔2022〕13号)同时废止。